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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0-00133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9〕74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5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足球比分波胆:印发吕梁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11日

  足球比分波胆:印发吕梁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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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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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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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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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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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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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根据《国务院足球比分波胆: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足球比分波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足球比分波胆: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足球比分波胆:做好〈足球比分波胆: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7号)、《第一足球网: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5〕101号)《吕梁市足球比分波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吕政发〔2017〕25号)、《吕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吕政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吕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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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吕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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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由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认定,可用于识别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有关守信或失信的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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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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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吕梁市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是“红黑名单”认定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其报送、发布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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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发起、谁联合”“谁联合、谁反馈”“谁认定、谁修复”的工作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和法规依据,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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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报送、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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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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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要从重点领域入手,统筹推进。重点从国家已经出台联合奖惩备忘录的领域入手,对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出台信用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制度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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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机关和组织认定信用黑名单应重点针对以下领域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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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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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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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和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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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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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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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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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各行业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执行全国统一标准,省级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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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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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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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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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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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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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失信“黑名单”应当从公共信用信息中的警示信息中产生,其认定的依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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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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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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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吕梁市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不良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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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法律行为中反映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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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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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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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应按照规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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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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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红黑名单”的认定分别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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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红名单”认定程序。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生成“红名单”的初步名单。将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信用吕梁”网站等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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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黑名单”认定程序。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生成“黑名单”的初步名单,应履行告知程序,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由认定部门核实。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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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共享、发布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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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根据名单信息的相关技术规范在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增加相应“红黑名单”信用事项,对“红黑名单”共享的信息项、公开属性等内容作出规定。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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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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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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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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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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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于红黑名单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红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将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全市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供有关机关和组织共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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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红黑名单”的发布,遵循“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和“谁认定,谁负责,谁公开”原则,由认定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信用吕梁”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认定部门对名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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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出台针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的奖惩措施,并根据联合奖惩机制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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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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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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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将在3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通过“信用吕梁”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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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修复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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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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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认定失信“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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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

  第二十五条 “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

  (三)有效期届满的;

  (四)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退出“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有误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红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有效期届满的;

  (四)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主体具备上述情形时,“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台继续保存。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用“红黑名单”比对机制,对被列入“红名单”的信息主体,如在有效期限内被列入其它行业“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及时通知信息提供单位。

  第七章 主体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核查,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应重新对被举报主体进行认定,并在重新认定结束后将认定结果反馈举报人和当事人。核查和处理时间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同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信用主体的失信等级划分不当或误列“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当事人信用信息,向当事人书面致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红黑名单执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核实,认定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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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链接:市发改委足球比分波胆:《吕梁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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